
新湖南客戶端9月17日訊(通訊員 唐榮平 蔣夢琴)近日,東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土地出讓協議糾紛案,鄭某秀、蔣某與唐某元因違反我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強制性規定,雙方簽訂的兩份《土地出讓協議》被法院判決無效,雙方因此取得的財產,予以返還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:位于東安縣進修學校后面的二宗土地,系東安縣白牙市鎮湖塘村發包給唐某元耕種的承包地。2010年8月15日,鄭某秀、蔣某與唐某元經協商,簽訂了兩份《土地出讓協議》。協議約定:唐某元自愿以每畝45,000元的價格,將位于進修學校后面的二宗土地共計1.64畝出讓給鄭某秀、蔣某,鄭某秀、蔣某向唐某元支付了購地款73,800元,唐某元按協議將約定的土地交付給了鄭某秀、蔣某,不再耕種。
法院認為,我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、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。農村土地承包后,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。承包地不得買賣。鄭某秀、蔣某與唐某元私下簽訂了兩份《土地出讓協議》,均違反了我國土地管理法關于承包地不得買賣強制性法律規定,應屬無效。合同無效后,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,應當予以返還。法院當庭判決唐某元返還鄭某秀、蔣某購地款73,800元,鄭某秀、蔣某將兩宗承包地退還給被告唐某元耕種。該案現已審理終結,判決已生效。
責編:張鈺茜
來源:東安縣融媒體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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